政策信息

关于进一步推进“互联网+护理服务”试点工作的政策解读

发布日期:2020-12-14

   一、制定背景及过程


 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,截至2019年底,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2.54亿人,占总人口的18.1%,65岁及以上人口为1.76亿人,占12.6%。其中失能、半失能老年人4000余万。对专业的医疗护理、康复、居家护理服务等呈现庞大而刚性的需求。


 2019年1月,我委印发《关于开展“互联网+护理服务”试点工作的通知》,确定北京等6省市开展“互联网+护理服务”试点工作,重点为高龄或失能老年人、出院后患者、康复期患者和终末期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,提供医疗护理服务。部分省市积极开展“互联网+护理服务”试点工作,在完善管理制度、防控执业风险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,取得一定成效。


 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、实施健康中国战略重大战略部署,增加护理服务供给,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、深入研究的基础上,研究起草了《关于进一步推进“互联网+护理服务”试点工作的通知》,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,惠及更多老年人。


  二、主要内容


  《关于进一步推进“互联网+护理服务”试点工作的通知》分为七部分:

 第一部分,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。原明确的试点省份按要求继续开展试点,其他省份原则上至少确定1个城市开展“互联网+护理服务”试点工作。

 第二部分,规范开展试点工作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按照《“互联网+护理服务”试点工作方案》的有关要求,规范开展试点工作。

 第三部分,增加护理服务供给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内群众重点是高龄、失能等行动不便老年人等迫切护理服务需求,统筹区域医疗资源,合理引导医疗机构增加护理服务供给。

 第四部分,加大护士培训力度。各地要结合“互联网+护理服务”新业态的特点,对提供“互联网+护理服务”的护士开展针对性培训,规范护理服务行为,提高护理服务质量。

 第五部分,积极防范执业风险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开展“互联网+护理服务”的医疗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控和有效应对风险,保障医疗安全。

 第六部分,探索价格和支付政策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,结合“互联网+护理服务”新业态的特点和服务形式,建立完善有利于“互联网+护理服务”试点工作发展的相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医保支付政策。

 第七部分,有关要求。加强组织领导,支持实践创新,及时跟踪评估。


        相关链接: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“互联网+护理服务”试点工作的通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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