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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、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的说明

发布日期:2012-06-12

近年来,个别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误将亚硝酸盐当作食盐,由此导致的亚硝酸盐中毒事件时有发生,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。各地区、各部门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对此高度重视,要求加强餐饮环节亚硝酸盐使用管理。
  

亚硝酸盐(包括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)是国内外肉类制品加工中常用的食品添加剂,我国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(GB2760-2011)规定了亚硝酸盐(包括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)可作为护色剂、防腐剂,用于腌腊肉制品、酱卤肉制品生产加工,严格规定了使用量和残留量。按照标准规定使用亚硝酸盐是安全的。
  

根据《食品安全法》和《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》规定,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,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。根据餐饮服务单位的经营特点,卫生部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经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工商总局、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研究,并征求相关行业协会意见认为,餐饮服务单位不具备使用亚硝酸盐的技术必要性。为保证食品安全,保障公众身体健康,我部与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告,自公告之日起,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、贮存、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。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加工中使用亚硝酸盐的,应当严格执行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规定的使用范围、用量和残留量。
  

目前,我部正在组织修订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,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动态管理制度,撤销已无工艺必要性的部分食品添加剂品种。我们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、修订工作。
 

 相关资料:卫生部国家食药监管局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、贮存、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(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0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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