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策信息
来源: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
发布日期:2023-08-28
内容摘要: 临床科室、预防保健科室和医技科室用房应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,每间使用面积不低于国家标准,如全科诊室每间不宜低于10平方米、治疗室每间不宜低于8平方米、处置室每间不宜低于8平方米等。
各区卫生健康委、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:
为加强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,现就《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与建设标准》(京卫基层〔2022〕2号)中科室配置面积事项补充通知如下:
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科室配置面积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《关于批准发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、站建设标准的通知》(建标〔2013〕62号)要求,临床科室、预防保健科室和医技科室用房应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,每间使用面积不低于国家标准,如全科诊室每间不宜低于10平方米、治疗室每间不宜低于8平方米、处置室每间不宜低于8平方米等。
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、站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应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现行的有关标准、规范和定额、指标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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