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策信息

《关于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(2015年版)的通知》

发布日期:2015-11-11

一、制定背景  

     2004年,全国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报告系统(以下简称传染病信息报告系统)正式上线运行,实现了传染病个案信息的网络直报,极大地提高了我国法定传染病报告的及时性、完整性和监测的敏感性。为加强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,提高报告质量,2006年,原卫生部办公厅印发了《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》(卫办疾控发〔2006〕92号)(以下简称原规范)。原规范对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传染病信息报告发挥了重要作用,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、规范化的轨道。随着传染病防控形势的变化和防控工作的推进,原规范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。为此,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对原规范进行了相应修订,制定了《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(2015年版)》。  

二、主要内容   

(一)关于组织机构职责。进一步明确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、卫生监督机构、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等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的职责,增加了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,细化了医疗机构的职责。   

(二)关于传染病信息报告。明确了传染病报告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、报告病种、诊断与分类、登记与报告、填报要求、报告程序与方式、报告时限等,增加了电子传染病报告卡和患者身份识别号码等相关要求。   

(三)关于报告数据管理。明确了传染病信息的审核、订正、补报和查重等相关要求,增加了电子传染病报告卡审核、订正等要求。   

(四)关于传染病疫情分析与利用。进一步明确了传染病疫情信息的通报和对外发布、动态监控、信息利用等相关要求。  

(五)关于资料保存。明确了传染病报告卡、传染病报告信息资料保存等相关要求,增加了电子传染病报告卡的保存要求。   

(六)关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。进一步明确了信息系统的变更和调整、网络报告、管理维护、密码管理等相关要求。  

(七)关于考核与评估。进一步明确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、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考核与评估等相关要求。  

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相关链接: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(2015年版)的通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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